关于进行2024年度重点粮油企业和粮油加工 企业专项调查的通知

2024-05-11

各市(州)粮食行业协会、油脂分会、会员单位、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及相关粮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更好的引导粮食行业加快建设一批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治理现代的世界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24年重点粮油企业和省粮油加工业专项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范围

2023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以下规模且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的粮油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米加工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含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等大宗油脂及食用调和油)加工企业。

2.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花生油、玉米油加工企业。

3.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粮油食品机械制造企业。

4.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稻米油、芝麻油、油茶籽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加工企业。

5.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挂面加工企业。

6.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主食品、杂粮产品加工企业。

7.以线上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粮油商品交易总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粮油批发市场;以线下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粮油商品交易总量达到30万吨以上且经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粮油批发市场。

8.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粮食贸易企业。

(二)各省粮油加工业调查范围

包括本省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发展分析、面临的问题、发展趋势和政策建议等内容。

二、调查方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3月14日至4月30日登陆中国粮食行业网(http://www.chinagrains.org.cn/)“在线办事”中“重点企业调查”栏目,按照填报说明进行网上填报。2.在线上传材料

(1)加盖公章的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重点粮油企业调查企业承诺函(附件2);

(3)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情况(注明荣誉名称、授予单位、级别和时间);

(4)企业标志(LOGO)及名称的图片(尺寸360*80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各一张;

(5)企业广告宣传图片(尺寸228*150像素,大小不超过 30KB);

(6)企业300-500字的word宣传稿;

(7)相关资质证明扫描版(如认证、龙头企业、名牌称号等等)。

3.集团公司应将下属企业的相关指标进行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参加专项调查,下属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和贴牌、委托加工、经销、代理等无资产关系的企业。集团公司除需上传“调查方法(二)在线上传材料”外,还需上传加盖公章的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审核汇总表(附件3)。

4.个别单位因故无法如期在线上传,请将相关纸质版材料于4月30日前分别邮寄至我会(网上申报材料与盖章材料缺一不可,且数据要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参与专项调查)。

5.本会于5月25前将各重点粮油企业申报的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调查数据按照产品销售收入、产量、产能、利税、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审定,按自然排序的原则在中国粮食行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后,适时发布2024年度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50强”,挂面、杂粮、主食品、小品种食用油加工企业和粮油食品机械、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贸易企业“10强”名单。

三、填报说明

(一)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中标注“*”为必填项,若“*”项无内容填写,则填“无”。

(二)食用调和油与单品种油脂的产量和销售收入均不能重复计算,单品种油脂的产量和销售收入均不含使用该种油脂加工成的食用调和油。

(三)小包装油是指包装容量在5升(含)以下的油脂,小包装油生产能力是指灌装能力。

(四)杂粮是指经过清理、分选、包装等工序处理后的产品(谷类杂粮产品还应经过碾磨加工),不含散装或大包装原粮。

(五)挂面含干挂面和保鲜湿面。

(六)各项数据均不保留小数。

(七)大米加工行业代码为1311;小麦粉加工行业代码为1312;杂粮产品加工行业代码1314;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为1331;挂面、主食品加工行业代码为1431;粮油食品机械行业代码为3532;粮油交易市场加工行业代码为5121;粮油贸易行业代码为51。

四、相关要求

(一)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是引领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和实施品牌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有关部门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我会向有关部门推荐驰名商标或科研技改项目的主要依据,请各市(州)粮食行业协会、油脂分会和有关企业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企业所填报的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并与本企业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计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一致,不得虚报。如发现不一致或虚报数据将取消参审资格。

(三)我会将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50强”和“10强”企业在官网和相关媒体免费组织宣传。

(四)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作为粮食行业协会的一项常态化工作,请参与专项调查的企业于每年3月14日后登陆中国粮食行业网(http://www.chinagrains.org.cn/)“在线办事”中“重点企业调查”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邓思程 易晓琳 王欣

电    话:028-86247738

电子邮箱:3771990249@qq.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东大街上东大街段176号4楼408室

邮    编:628200

特此通知。

附件:1.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

      2.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企业承诺书

      3.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审核汇总表

                   

                             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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